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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30 阅读:

摘要:开封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局属各中小学校、民办学校,河大附属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局属各中小学校、民办学校,河大附属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服务体系,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区)为主的原则。各县(区)要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要加大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抓好新建、改扩建公办学校项目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审批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河大附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小学应在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好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的普查工作,并按规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凡年满6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的学龄儿童原则上均应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学费、杂费。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服务片区,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及时对外公布。要结合往年工作情况,加强底数摸排,提前发布学位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采取电脑派位、划片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

根据招生学校的特点,市体育运动学校可面向全市自主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具有体育特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开封市回民中学初中部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学生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统一使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综合考虑,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每所公办学校的划片范围、招生政策、招生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招生小学要提前在校门口及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张贴招生公告。市区(不含祥符区)小学升初中工作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各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禁令”和省教育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十个严禁”的要求,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测评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对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学校要对新入学的学生,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继续实行实验班年审备案制,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的名义“掐尖”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县(市、区)要根据每一所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学位尚有空缺的民办学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不得跨市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争抢生源、提前招生、变相择校、重复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

(四)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区)在使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时,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加快推进市、县(区)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

(一)优化学校空间布局。各县(区)要按照“十四五”期间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推动学区化办学、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缩小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县(区)要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大班额较重的县(区)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不产生新的大班额和超大班额。为做好2025年河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先行创建县(区)工作,鼓励鼓楼区和尉氏县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四)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入学结果的体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要加强学籍管理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省教育厅开发的网上培训平台(网址:),定期组织辖区学籍管理员开展学籍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五、切实做好特殊群体教育关爱工作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入学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大厅(或窗口),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二)做好留守儿童就学。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入学需求;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

(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应入尽入。

(四)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驻汴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六、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落实好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及早着手,制定科学有序、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要建立招生工作应急预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往年易发多发问题,及早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及时消除影响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要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出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协商和处理,保证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招生入学工作具体接待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完善监督机制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事件,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对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及时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方式、录取结果、举报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营造“阳光招生”良好氛围。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选取适合孩子和自身家庭情况的学校就是好学校”的科学教育观念。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防止辍学。

各县(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应在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基础教育科备案。

2024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所属中小学校落实教育部“十项禁令”、省教育厅“十个严禁”、市招生政策规定和规范办学行为等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于2024年9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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